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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05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的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二级学院(系)。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中心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国际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检查监督以及校内外工作协调。

第五条  教务处、安全工作处、后勤与国有资产处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的二级院(系)是学校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本院(系)国际学生教学培养工作。各招收国际学生的二级院(系)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并根据国际学生规模设专(兼)职国际学生工作秘书,负责具体处理有关国际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国际交流中心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中心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校内各相关单位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九条  国际学生招生计划一般由国际交流中心征求各接受院(系)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中心应及时公布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院(系)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学校学习、进修。各院(系)与海外达成的接受国际学生协议须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接受各类国际学生必须通过国际交流中心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国际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交流中心会同各有关院(系)确定。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对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国际交流中心办理录取手续并提供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学校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际本科生教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管理由各接受院(系)在国际交流中心指导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相关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国际学生的专业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文化特点和专业基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学习计划。

第十六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中心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使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的国际学生,可申请使用英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各有关二级院(系)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由负责学生培养的二级院(系)进行毕业审核,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国际交流中心为其办理学籍、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及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中心应该向国际学生公开招生简章、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制度,学校食堂、图书馆、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如需变更住址,须向国际交流中心和居住地公安部门及时报备。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以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可单独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接受国际交流中心的工作指导。国际学生辅导员要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向国际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允许国际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国际交流中心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交流中心参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给予违反校规校纪的国际学生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安全工作处会同国际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中心共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国际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中心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给予迅速妥善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自主名额)的人选评审、发放及年度评审工作,由国际交流中心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住宿登记、出入境报备及在华居留许可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JW201表)入境。各院(系)应及时督促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到国际交流中心办理来华留学签证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在国际交流中心协助下,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由国际交流中心协助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